轉知衛生福利部「劣質豬油事件」宣導訊息
一、 依衛生福利部本(103)年9月9日部授食字第1031104465號函辦理。
二、 因應劣質豬油事件,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該署網站增設「劣質豬油事件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其內容包括常見問答、問題廠商及產品之清單、實驗室名單等,請惠予轉知相關人員參考運用(本部本年9月9日臺教綜(五)字第1030133679號函諒悉)。
三、 該署並製作旨揭宣導單張,請轉知所屬同仁及民眾獲知相關正確資訊。
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103)年9月7日、8日發布新聞稿,呼籲食品製造業者、餐廳業者及小吃攤販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統香豬油」或工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合將香豬油」及其下游廠商所產製之問題產品,並退回原購買廠商,倘再查獲使用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前述問題產品清單請逕自該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