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教育部 函

主旨:惠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踴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申請志願服務獎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5月2日衛部救字第1051361442號函辦理。
二、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5)年5月31日止,請貴單位逕依規定辦理審查並造具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7月底前送達本部青年發展署辦理。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來文、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