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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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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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附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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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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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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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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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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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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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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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QA(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