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新北市衛生局
主旨: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生效,大專院校為全面禁菸場所,請轉知所屬場所、單位及人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施行,請就旨揭新增之禁菸場所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受罰。
三、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本局增修「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紀錄表」及填寫注意事項及填寫範例。倘查獲使用類菸品、禁菸場所使用菸品或有未滿二十歲者吸菸情事,請依紀錄表格式填妥並確認資料無誤後,併同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等),於1個月內函送本局後續處辦。
四、檢附宣導影片及跑馬燈文字,請運用校內網站、群組、電視牆或電子看板等管道進行宣導。宣導文宣亦可至本局網站/菸害防制專區下載。
五、禁菸場所標示請至本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逕向本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