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檢送疾管署已屆期防疫物資供作非防疫用途使用需求。

教育部 函  

主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倉儲已屆期防疫物資品項/數量/規
格一覽表(附件1)1份,如有供作非防疫用途使用之物資需求,請依說明段辦
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疾管署本(114)年6月4日疾管新字第1140400280號函(附件2)辦理。
二、 疾管署為發揮儲備防疫物資最大效益,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5條第2
項規定,辦理已屆效期防疫物資之無償撥用作業(無須支付運費)。前開已屆效期防疫
物資僅可供作教育訓練、研究或非防疫用途使用,各單位所屬人員之防護需要與防疫準
備,仍應自行妥為規劃採購。
三、 為利本次防疫物資撥用作業進行,原則以完整箱撥配,如有撥用需求,請填妥申請表
(附件3,含單位名稱、地址、收件人及配送數量),於本年6月16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
回復(fishwina@mail.moe.gov.tw),逾期視同無需求,並務請敘明使用用途,疾管署
將依電郵順序及使用用途合理性等綜合評估後撥用,至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