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114年「青少年健康促進服務友善機構」名單1份,請宣導周知。

函轉教育部函文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114年「青少年健康促進服務友善機構」名單1份(附件1),請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健康署)115年6月8日國健婦字第1150461803號函辦理。
二、依健康署網站公告之「青少年健康促進服務友善機構問答集」(附件2),為使國內醫療院所以親善、尊重的態度,提供符合國際健康照護服務品質標準之青少年全方位照護關懷,該署自107年起推動「青少年親善照護機構認證」,並於114年改制為「青少年健康促進服務友善機構」,鼓勵醫療院所提升青少年健康照護品質。
三、旨揭機構可依服務特性自行定義服務對象,且可涵蓋大專校院之學生及其家屬或監護人,爰請各校宣導周知,由學生視其需求,逕洽各機構提供服務,俾增進其健康,並請本部青年發展署(未升學未就業青年)、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境外學生),以及終身教育司(家庭教育中心),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