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使用大統長基摻偽不實油品之求償建議,請參考。
| 檔 號: | 240 | 收發文號: | 1020009222 | ||
| 保存年限: | 永久 | 收發日期: | 102年11月28日 | ||
| 電子簽核 | 創稿文號: | 1021297555 *1021297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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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書函 | |||||
|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 承 辦 人: | 呂賴艷 | ||||
| 聯絡電話: | (02)77365610 | ||||
| 電子郵件: | :alyssa@mail.moe.gov.tw | ||||
| 受 文 者: | 亞東技術學院 |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 |||
| 發文字: | 臺教綜(五)字第1020174285號 | |||
| 速 別: | 普通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 附 件: | (1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求償建議來函影本( 1020174285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021297555_1_1020174285_Attach1.pdf | |||
| 主 | 旨: | 轉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學校使用大統長基摻偽不實品之求償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 | |||||
| 說 | 明: | |||||
| 一、 |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102)年11月19日院臺消保字第1020154154號書函(如附件)辦理。 | |||||
| 二、 |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訂定團體訴訟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消費關係所發生之危害,受害人有時為數甚多,且多屬典型之小額損害,如須由個別受害消費者自行依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除有違訴訟經濟原則外,更有不知如何請求救濟者,致生社會大眾權益受損而無補償之弊,爰該處擷取德國團體訴訟之精神而制定本條。故本條之設重於為單一事件中個別受害之消費者提供便捷與經濟之訴訟救濟途徑。 | |||||
| 三、 |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7條規定:「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倘學校於本案摻偽不實油品事件中,得依所簽訂之採購或供應契約向廠商請求解約、退費或罰款者,建議依該契約內容主張權益為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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