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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本(102)年12月11日發布新聞稿:廢止「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糧商登記

檔  號: 240 收發文號: 1020009676
保存年限: 永久 收發日期: 102年12月13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21297920
*1021297920*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15
    承 辦 人: 呂賴艷
    聯絡電話: (02)7736-5610
   
 
受 文 者: 亞東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02018745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旨: 為維護校園食品品質及安全,請各校持續注意各級衛生、農業及環保機關公布違規食品,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權益,請 查照。
  明:  
  一、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本(102)年12月1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年9月18日迄今,計有「大地情長ㄟ米」、「山水長纖米」、「台九號國家標準一等米」及「山水鴨先知長糙米」等4件產品,因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遭裁處罰鍰,累計裁罰已達4次,業構成廢止其糧商登記之要件,爰依法廢止其違規小包裝米包袋上標示產製單位「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0500274號糧商登記,該公司必須停止經營米的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輸入等業務,且該公司先前所產製的食米製品亦須立即下架回收。
  二、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食品安全,請學校持續辦理以下措施:
     (一)請各校了解校內之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或餐食供應團膳公司是否有使用或供售前揭公司產品,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並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三、 請學校指定專人定期至農委會農糧署網站(http://www.coa.gov.tw/)、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http://www.baphiq.gov.tw/)、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tw/)及各地方政府相關局處網站,主動掌握各級衛生、農業及環保主管機關發布之新聞,據以辦理校園食品安全管理事項。
  四、

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本校鑫鑫學生餐廳使用之米為「阿宏米行」之「綠鑽石米」,未使用「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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